案例解读 | 医药企业股东转让纠纷系列 | 借款 VS. 投资款?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未能成立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应对建议

2023-08-28
来源:

为了梳理医药企业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柏晟律师团队特别对近年来公开的涉案医药企业裁判文书进行了汇总分析,就药企涉及的高发法律风险点进行司法观点剖析以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本期将解读的典型案例:伍庆林、鄢能文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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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伍庆林、鄢能文股权转让纠纷

(2022)湘02民终1344号

裁判结果:被告伍庆林退还原告鄢能文投资款200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原、被告有意合作投资KN95口罩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伍庆林口头承诺给予鄢能文股权和股东身份。2020年4月5日,原告鄢能文向被告伍庆林转账支付了400000元。后,鄢能文认为伍庆林未能实现其口头承诺,遂多次要求被告伍庆林退款,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伍庆林同意退还上述款项并分多次向鄢能文共计退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经原告鄢能文多次催要但仍未退还,故鄢能文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伍庆林应否向鄢能文退还案涉款项?


法院观点



一、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案涉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的陈述,上述款项为原告鄢能文向被告伍庆林支付的合作KN95口罩项目的投资款,原告鄢能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关系。综上,案涉款项性质为投资款。

二、双方有股权转让的意向,但并未就转让股权的出资额、价款等必备条款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合同未成立。

伍庆林主张双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口头协议,即鄢能文以40万元的价款受让伍庆林占公司10%股权,但伍庆林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双方虽有股权转让的意向,但并未就转让股权的出资额、价款等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即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未成立。在股权转让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鄢能文根本无法取得公司股权及股东地位。鄢能文虽参与公司口罩项目的生产经营,但并不代表其已经取得公司股权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伍庆林主张鄢能文已经实际享有股权,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告应退还全部涉案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为止。

伍庆林应向鄢能文即时退还案涉款项。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并未成立,伍庆林即应将收取鄢能文的款项予以退还。事实上,伍庆林已向鄢能文退还20万元,尚欠20万元。伍庆林同意于同年7月底前退还,但未能按期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伍庆林应退还鄢能文剩余投资款20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止。


律师解读



医药企业应当重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形式应当规范,条款内容的约定应当完整。
一、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故有必要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以更为清晰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类不规范的协议形式:一类是口头协议,另一类是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前述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在口头协议情形下,法院通常综合双方间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判定,主张已达成合意的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应当完整明确。

在实践中,一类是未作约定。比如遗漏股权转让款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易引发履行标准,甚至是股权转让合意达成与否的争议。另一类是约定表述不明。交易双方虽就某一事项作出约定,但表述歧义或是意思不明确。比如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多个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以打包转让,但未明确各个标的公司股权的具体对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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