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系列文章 | 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及典型案例剖析——事前预防阶段(下篇)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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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现代企业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本,其内容包含法律信息(如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管辖等)与公司商业信息(如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等,对企业来讲,既包含法律概念及规定,同时也涉及公司治理。然而,很多企业对合同的管理往往不够重视。我们经常会看到企业中、高层领导们往往只关注合同管理的其中一阶段,比如有些只重视签合同的过程,履行时却忘记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就扔在一边;有些重视合同签署前的谈判工作,至于合同文本上是否表达了谈好的要点却被忽略;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合同履行完了就没有再管了,不进行归档管理;甚至有的企业不签署合同,认为有口头约定就好了。正是因为这些企业没有对合同管理加以足够的重视,或者虽然重视了但没有细致到全流程,导致合同不但没有给企业创造利润,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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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将对合同管理的全流程进行风险点梳理,并结合典型案例解读,向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建议,助力企业做好合同管理本文以合同签订到履行“三阶段”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治理为着眼点,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控业务及法律风险,实现长足稳健发展。
本期为合同签订前的事前预防阶段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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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管理事前预防阶段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03

合同形式。签订形式及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采用书面、口头、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等方式都可能形成合同。



防控措施

合同签订前的业务洽谈阶段,严禁对接业务人员针对拟开展交易就有关价款报酬、标的质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重要事项对外作出有关承诺。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解读: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电信公司无明确形式告知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的第1条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2010年7月5日,原告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裁判主旨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4

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内容、格式审核不严格,可能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公司面临违约及后续诉讼风险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防控措施

1建立部门会审制度,公司法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针对合同内容开展联合审查。如:

①业务部门一般应针对合同标的种类、标的数量、标的质量及检验等发表意见并向其他部门明确;

②法务部门一般应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针对合同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双方权利义务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发表意见并向其他部门明确;

③财务部门一般应针对合同价款与报酬、利润测算、履行及结算方式等发表意见并向其他部门明确。

在各部门审查意见基础上,综合评估合同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2)对于合同所涉业务专业性较强、条款较复杂时,聘请外部专业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等)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参考。


典型案例

最高院指导型案例解读: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合同内容的关键认定标准没有在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导致出现诉讼纠纷

案情简介:2008年2月9日,曹正银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民生保险投保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受益人栏为空白,保险期间5年,保险金额11 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费10000元。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投保人于当日全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于次日生效。曹正银在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处签字。

裁判主旨: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05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可能存在公司人员越权签署、授意或合谋串通对外签订虚假合同,谋取私利、转移资金或其他侵占公司财产的风险。



防控措施

1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合同金额及类型设定相应审批权限,如对于重大投融资类、担保类、不动产合同等类型的合同,应明确合同管理审批权限,下级部门或单位在签订前,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或单位的批准,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上级管理部门或单位日常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或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建议公司图章管理制度。对于公司日常经营可能所使用的各类图章(如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等明确使用范围、保管部门及公司内部申请用章流程。


典型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解析: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琼民一初字第43号

股东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转移公司财产

案情简介:光如认为博超公司另一股东邹春金侵犯了其股东财产权益,可另行主张。其次,高光主张天通国际酒店系博超公司单独建设,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四方《协议书》是虚假合同,邹春金与天时公司恶意串通转移博超公司财产,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参与决策权。

裁判主旨天时公司向博超公司分15笔转账共3.88亿元的时间是在酒店项目投资建设期间,银行记载用途均为投资款。天通国际酒店规划报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建设单位是博超公司和南海岸公司。实际上天通公司和南海岸公司是相同的投资者。高光亦述称,博超公司确系与南海岸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碧海华云酒店即天通国际酒店。虽然其述称南海岸公司已退出合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高光未能举证证明存在3号原审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博超公司财产并致3号原审判决错误,可能损害高光个人的民事权益。3号原审判决未涉及高光个人承担任何给付义务,高光同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综上所述,高光不是3号原审案件的第三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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