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发展十大法治事件解读(上篇):百亿仲裁案,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竞业限制纠纷之跳槽被索赔200万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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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的伊始,柏晟团队特别整理了2022 年度跟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十大法治事件并解读如下。

那么十大法治事件具体有哪些呢?


事件一:党的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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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就是二十大。在去年发布的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其中跟依法治国、全民依法治国相关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在二十大报告里,我们提出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质量化肯定是首要任务,要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来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这在我们党代表大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另外,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围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新时代法治建设作出许多新部署,特别是针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领域重点环节,又提出了许多新论断、新要求,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事件二:科华生物百亿仲裁案



2022年11月11日晚间,科华生物宣布对天隆公司恢复控制并财务并表,意味着这场百亿诉讼案宣告落幕。此外,科华生物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天隆公司剩余38%的股权,预计交易完成后,天隆公司将成为科华生物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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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天隆公司已经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同时,科华生物已收到西安天隆分红款15.5亿元。

科华生物诞生于1981年,在体外诊断行业深耕40余年,自产产品涵盖体外诊断试剂、医疗检验仪器及周边耗材,2004年7月登陆深交所,是国内第一家将乙肝、丙肝、艾滋诊断试剂推向市场的企业。天隆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销售核酸提取、扩增仪器及诊断试剂等。2018年6月,科华生物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合计投资5.54亿元,取得西安天隆和苏州天隆各62%的股权,并对剩余的38%的股权计划了下一步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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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场皆大欢喜的双赢局面,但随着2020年疫情暴发,主营核酸检测的天隆公司业绩爆发式增长后,此前表现出来的“和平”局面也被打破。在收购天隆公司62%股权时,科华生物便计划了进一步增资,但超预期的业绩导致天隆公司以此前“不封顶”的条款为由试图提高收购价格,科华生物需要支付近105.04亿元的价格收购剩余股权。科华生物认为天隆公司利润暴涨已超出了各方在签订协议时正常可预见及可预测的范围,明确拒绝支付高昂的剩余投资价款。2021年7月14日,双方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受理。

这场纷争的转折点在科华生物暂时停牌筹划发行股份。

2022年9月22日,科华生物公告称将筹划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天隆公司38%的股权,双方于9月27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

10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科华生物行使所持西安天隆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的禁止;11月11日晚间,科华生物公告称,此前失控的控股子公司西安天隆、苏州天隆已经恢复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意味着科华生物和天隆公司的百亿诉讼案接近尾声。

企业收购交易,应当从合同设计上防控远期交易风险:

就一起收购交易而言,合同条款也许能够做到违约责任认定,但能否有效解决争议实际是不确定的。就如本文所讨论的仲裁案,从合同条款来看,科华生物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但该项义务能否真实履行或者有履行的必要,其实是交易双方更关切的问题,就算科华生物按约定价格收购剩余股权,但由此可能触发反向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需要履行一系列监管审批,需要从交易公平和商业实质上进行综合判断。又比如,在我们约定了合同修改条款的情况下,涉及重大利益变动时,潜在获益方是否同意修改合同并将既得利益拱手相让?在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下,合同终止能否实现恢复原状的目标?例如,在对赌条款上,《九民纪要》一定程度肯定了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有效性,但实际执行中更要保证回购符合减资程序,且回购款最终能否支付还得兼顾公司利润分配规则,不得损害“资本维持”原则。再比如,对投融资双方而言,发生于己不利的情形时,均可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一项投融资交易中,究竟何为情势变更,何为商业风险是需要严格区分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在股权回购纠纷中是极为严苛的。还有,如果仅仅是在投资框架协议中约定了交易定价,尚未签订正式投资合同,能否以短期市场估值下降要求调低收购价格,我想,此时更应该考虑的是该项目能否继续推进的问题,而不是框架协议的性质、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等问题。

所以,对一份投融资交易合同来说,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在交易前对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控制,也就是投资机构反复提到的事前防范


事件三:跳槽到B站被索赔200万(2022年最高院指导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90号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当事人王山从万得跳槽到B站被索赔高达20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山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山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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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王山、万得公司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7月27日,王山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山)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另查明,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王山于2020年8月6日加入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按照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王山、万得公司一致确认:王山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万得公司已支付王山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92元。

2020年11月13日,万得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山:1.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3.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2021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山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山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王山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王山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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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哔哩哔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2022年企业发展十大法治事件系列解读持续更新中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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