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梳理医药企业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柏晟律师团队特别对近年来公开的涉案医药企业裁判文书进行了汇总分析,就药企涉及的高发法律风险点进行司法观点剖析以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本期将解读的典型案例: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典型案例
(2023)沪02民终2975号
案情简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锐迈公司对龙鼎医学公司是否负有出资义务,若负有出资义务,其之前的行为属于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及其出资数额多少?
法院观点
一、股东抽逃出资,其行为核心是“抽逃”,是指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给股东时,股东并未向公司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资产或权益。
首先,从形式上看,锐迈公司分两次各向龙鼎医学公司汇入1,000万元并备注“投资款”,旋即从龙鼎医学公司分别转入豪丰公司,并于次日通过“二传手”豪丰公司又回到锐迈公司,之后锐迈公司未向龙鼎医学公司支付任何对价,资金流向符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锐迈公司认为,资金从豪丰公司来又回到豪丰公司去,系豪丰公司对锐迈公司抽逃出资,该主张仅截取部分资金流向,且与本案无关,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从实质上看,整个资金流向表面完成了豪丰公司对锐迈公司以及锐迈公司对龙鼎医学公司的出资,实则资金落地于锐迈公司,为锐迈公司所用,锐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侵害了龙鼎医学公司的权益。
最后,从程序上看,2,000万元的资金占了龙鼎医学公司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对于如此重大的资金转出,而且是最终转回至当时占股达50%的在册股东,龙鼎医学公司内部并未经过任何审批流程或决议程序,与常理不符。因此,锐迈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如果股权转让和出资义务转让的约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不能因此免除。
锐迈公司提出其将股权转让给微深公司且约定出资义务由微深公司承担,龙鼎医学公司和马维对此均予以确认,故应由微深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向锐迈公司主张。对此,法院认为,即使龙鼎医学公司和马维知晓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和出资义务转让的约定,也因该约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锐迈公司的出资义务不能因此免除。
律师解读
一般说来,公司小股东,且在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则该小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是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且转账所需的公司公章、法人章等由其控制,那么该股东对抽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进一步细化为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进一步细化为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本案中,锐迈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额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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