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2月1日市场监管升级,守护消费公平和经营秩序

2026-03-09
来源: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5.12.17 发布│2026.02.01 实施

image.png《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核心规则,聚焦企业经营中最关心的 “执法规范、权益保障、诉求渠道”:


企业免受 “乱执法” 侵扰


条例明确将10类涉企执法乱象纳入重点监督,企业可直接拒绝或投诉:

1.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2.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如为罚款而执法);

3.以罚代管、推诿扯皮、有案不立;

4.重复检查(未落实 “综合查一次”)。


“类案同罚”,拒绝 “一刀切”


1.执法机关需统一裁量基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 “不同处罚”,稳定企业预期;

2.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纠错,禁止简单粗暴、机械执法。


企业诉求直接触发重点监督


1.企业反映强烈、影响重大的执法问题,监督机构将挂牌督办、提级监督;

2.乡镇(街道)司法所可直接收集企业诉求,打通监督 “最后一公里”。


企业权利:3 类情形可依法维权


1.执法人员执法时需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否则企业可拒绝配合;

2.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监督机构不重复处理已进入复议 / 诉讼的案件);

3.发现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监督机构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合规提示:配合执法需留痕


1.接受执法检查、处罚时,留存书面文书、沟通记录、现场影像等证据;

2.按要求提供材料,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避免因自身违规丧失维权资格。


诉求渠道:4 种方式快速反映问题


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如 12345);

2.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当地监管部门公布渠道);

3.来信 / 电子邮件(向属地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反映);

4.现场反馈(对接辖区司法所)。


原文直达👉: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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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01.19 发布│2026.02.01 实施

image.png对矿产企业主而言,核心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六大方面,直接影响矿业权取得、流转、侵权责任、补偿、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


矿业权合同效力与解除规则


1.合同生效去审批依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出让、转让、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再以行政审批为生效前提,大幅稳定交易预期。

2.出让合同解除情形明确

·出让人未依约办理矿业权登记,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办,或因出让人原因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矿业用地开展勘查开采,受让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让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转让合同履行保障: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人不履行转移矿业权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并追责;转让人 “一物二卖” 并登记给第三人,受让人可解除合同、要求返款并追责,恶意串通的还可主张后一合同无效。


特殊情形合同效力红线


1.无证勘查开采合同无效:对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签订勘查开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以将来取得的矿业权约定合作或转让的,仅以订立时未取得矿业权为由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特殊区域开采合同无效: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勘查开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化生态保护刚性约束。


越界勘查开采侵权责任


1.损失范围清晰界定

·采矿权人可索赔:侵权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自身按设计可采却无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增加的开采成本及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探矿权人可索赔:增加的勘查成本、恢复费用及依法可获的利益损失。

2.权属争议处理:因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界限不清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需先通过行政途径确权。


矿产资源压覆补偿规则


1.公益项目压覆补偿范围: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等公益项目压覆矿产,建设单位需补偿矿业权人已缴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及利息、搬迁费用等;非公益项目未签补偿协议即压覆的,按侵权责任处理。

2.储量认定与补偿限制:储量争议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调查评估或备案储量报告为准;矿业权期限届满后,除因压覆导致无法续期外,原权利人不得主张补偿。


矿业权收回与退出补偿


矿业权因公共利益被提前收回,或因管控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明确 “公益性收回 / 退出必有补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生态修复与公益诉讼豁免


1.修复验收后豁免重复追责: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区域清理恢复、采矿权人按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的,除有新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同一勘查开采行为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避免过度追责。

2.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法院审理中发现无证开采、地质资料造假、未履行环保义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强化合规监管。


原文直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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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


2025.12.09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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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禁止:两类垄断协议绝对不能碰


1.横向垄断协议(同行间):严禁与竞争对手达成固定 / 变更价格、限制生产 / 销售数量、分割市场(如划分地域 / 客户)、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含书面、口头及默契协同行为)。

2.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间):原则禁止与交易相对人(经销商 / 供应商)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协议,除非符合 “安全港” 条件。


新增利好:纵向协议 “安全港” 规则

(中小微企业重点关注)



满足以下条件的纵向协议可不予禁止,明确经营边界:

1.价格类纵向协议(如固定转售价):企业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年度市场份额均<5%,且协议涉及商品年度营业额<1 亿元;

2.非价格类纵向协议(如限定销售区域):企业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年度市场份额均<15%,无营业额要求;

3.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合并计算市场份额和营业额。


主张 “安全港” 需主动提供材料


企业若认为自身协议符合 “安全港” 条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并提交:协议详情、股权结构、年度市场份额及营业额(含计算依据)、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举证责任在企业。


执法边界:“安全港” 并非绝对豁免


若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即便符合市场份额和营业额标准,协议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仍可依法查处;若企业提供虚假 / 不完整材料获取豁免,后续将重启调查。


明确 “相关市场” 界定逻辑


判断市场份额需先界定 “相关市场”(商品范围 + 地域范围),平台经济领域可按平台整体或多边业务分别界定,企业需结合自身商品特性、销售渠道、地域覆盖等精准评估。


合规要求:主动防控风险


1.定期自查与竞争对手、上下游的合作协议,删除涉嫌垄断的条款;

2.建立市场份额统计机制,若涉及纵向协议,提前留存份额、营业额等合规证据;

3.避免与同行进行价格协商、市场划分等意思联络,警惕 “默契协同” 被认定为垄断。


原文直达👉:一图读懂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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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5.12.18 发布│2026.02.01 实施

企业免受 5 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


行政机关及公共事务管理组织不得滥用权力,企业遇以下行为可维权:

1.限定交易:以审批、备案、重复检查等变相要求购买指定商家商品,或通过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限定合作对象;

2.地区封锁:对外地商品设歧视性收费、检验标准,或设关卡、网络屏蔽阻碍流通,强制优先采购本地商品;

3.排斥竞争:招投标中排斥外地企业,或按产地、所有制设差异化资质 / 评审标准;

4.投资限制: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规模、经营模式,或实行歧视性税费、审批政策;

5.强制垄断:以行政命令、协议等强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行政机关 3 类行为被严格禁止



1.不得通过会议纪要、通知等文件发布排除竞争的规定;

2.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签协议,给其他企业设置准入障碍;

3.不得将本地业绩、税收等作为信用评级加分项,变相排斥外地企业。


维权找对 “责任部门”


1.全国性、省级政府实施的垄断行为,由国家市监总局查处;

2.本地一般性行为,向省级市监部门举报,下级部门需7日内上报线索。


4 个关键操作要记牢


1.优先书面举报,需列明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垄断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2.实名举报可申请反馈处理结果,执法部门需保密;

3.被举报单位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不予立案;

4.维权渠道:直接向属地市监部门提交材料,或通过 12315 平台举报。


企业自身需规避 2 个风险


1.不得配合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行为(如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否则可能连带被追责;

2.参与招投标、投资落地时,留存相关文件(如歧视性条款、沟通记录),便于后续维权举证。


外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重点受益


1.外地企业遇地区封锁、投资歧视时,可直接举报,执法部门按 “属地管辖 + 提级监督” 原则处理;

2.中小微企业遭遇不合理准入限制的,举报后将被重点关注,查处效率更高。


原文直达👉: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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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07.11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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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覆盖多数企业金融产品


办法适用于银行、信托、保险、理财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涵盖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含分红型 / 万能型人身险)、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投资型产品(收益不确定、可能本金损失),企业日常金融投资、融资相关产品均在监管范围内。


核心要求:“产品与企业适配” 是底线



1.金融机构不得向企业销售 3 类 “不适配产品”:产品风险等级高于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购买资金与企业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其他不符合适当性的情形;

2.企业作为投资者,需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真实风险评估(如提供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度等信息),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 12 个月。


企业的权利:3 类行为可直接拒绝


金融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有权拒绝交易并投诉:

1.代替企业做风险评估、先销售后评估、不当影响评估结果;

2.虚假 / 误导宣传(如混淆存款与理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收益);

3.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操纵业绩诱导购买。


特殊限制:高保费保险产品有额外要求


企业购买分红型、万能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险,若趸交保费超企业家庭年收入 4 倍,或年交保费超家庭年收入 20%,需签署书面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避免过度占用资金。


责任划分:“卖者尽责” 不代表 “保本”


1.金融机构需履行充分告知、风险提示义务,但其匹配意见不构成收益保证;

2.企业需自主审慎决策,如实提供自身信息(信息变更需及时告知金融机构),自行承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风险(即 “买者自负”)。


维权与合规:明确路径与边界


1.若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要求(如误导销售、销售不适配产品),企业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主张赔偿;

2.企业作为专业投资者(符合净资产、金融资产、投资经历等条件),可申请简化评估流程,但仍需对自身决策负责;普通企业投资者则享有更严格的风险保护。


原文直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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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12.18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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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体责任:谁运营谁负责


1.企业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含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需对直播内容、商品质量、营销行为承担全部合规责任,不得转嫁责任给主播或平台;

2.若委托 MCN 机构合作,需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合规义务,避免因 MCN 管理疏漏被追责。


准入与信息合规:身份、资质要过硬



1.必须向平台提供真实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等),平台每 6 个月核验一次,信息变更需及时报备;

2.销售 “三品一械”(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需前置审批的商品,必须持有合法行政许可,严禁无证销售。


营销行为红线:6 类行为绝对不能碰


1.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虚构销量 / 评价、刷数据(点赞、人气)、价格欺诈(先涨后降);

2.违规品销售:禁售假冒伪劣、处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不得推广无资质金融产品;

3.低俗引流:严禁色情、暴力、恶意炒作等内容;

4.误导性营销:不得 “踩 A 捧 B”(诋毁竞品带货);

5.AI / 数字人直播:未做显著标识(封面、标题、口播三重提醒)的,视为违规;

6.资质造假:严禁伪造行政许可、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


数据与记录留存:至少保存 3 年


1.直播视频、交易记录、宣传文案、商品资质等所有相关数据,需留存至少 3 年,供监管核查;

2.平台会对粉丝多、交易规模大的企业直播间实施 “重点监管”(技术监测 + 实时巡查),合规要求更高。


平台处置与黑名单:违规代价极高


1.轻微违规将被警示、限制流量;严重违规(售假、虚假宣传等)会被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甚至列入 “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

2.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信息,平台必须及时处置并上报,企业无法通过换号规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建立兜底机制


1.鼓励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制度,及时处理消费投诉;

2.不得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换货要求,严禁售后 “踢皮球”。


原文直达👉: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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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12.18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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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知情权:平台必须 “讲清楚、让看到”


1.平台需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含链接),支持完整阅览、下载和检索,关键条款(收费、争议解决等)需加粗提示;

2.企业可要求平台对规则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平台不得拒绝。


规则修改权:企业有 “拒绝权” 和 “退出保障”



1.平台修改规则需提前公示(一般规则≥7 日,重大修改≥15 日),且需公开征求意见,合理意见必须采纳,不采纳需说明理由;

2.企业不接受修改内容的,可要求退出平台,平台不得设置障碍,且需按原规则退还费用,不得拖延。


禁止性红线:平台 6 类行为不能忍


1.不得强制 / 诱导同意规则(禁止默认勾选同意,除非规则不增义务、不减权益);

2.不得大数据 “杀熟”、不合理限制经营活动、收取高额违约金;

3.不得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

4.不得隐瞒规则历史版本(需保存近 3 年历史版本,供查询);

5.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规则却不承担责任;

不得传播违法 / 不良信息,需明确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惩戒申诉权:被处罚可 “申诉 + 人工复核”


1.平台对企业采取限流、封号等负面影响措施时,需书面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2.企业可通过便捷渠道申诉,平台需及时复核;若仅用 AI 处理,企业要求人工判定的,平台必须配合。


纠纷处理权:举证责任要公平


1.平台规则需明确纠纷解决机制,合理设定举证责任,不得单方面加重企业举证负担;

2.若遇平台滥用规则侵害权益,企业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原文直达👉: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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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5.11.27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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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小微企业),涵盖工矿、建筑、危化品等全行业,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步适用,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均受监管。


核心违法红线:6 类行为必遭处罚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或隐瞒不报;

3.无证经营、超资质范围生产,或擅自启用被查封 / 扣押的设备;

4.未落实安全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制度;

5.违法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

6.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的停产停业、隐患整改等行政决定。


处罚种类:力度升级,后果严重


1.轻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企业最低可处 10 万元以上);

2.中罚:没收违法所得 / 设备、暂扣 / 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

3.重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企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4.特殊措施: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可被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最长 180 日)。


处罚原则:避免重复追责,按重处断


1.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罚款,违反多个条款时按 “罚款数额高” 的规定处罚;

2.多个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3.新规施行后,旧版办法废止,违法行为发生时新规已生效的,按新规处罚(处罚较轻的从新规定)。


企业合法权利:3 点必须知晓


1.陈述申辩权:收到处罚告知后 5 日内可提出异议,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2.听证权:拟被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罚的,有权要求听证;

3.救济权: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处罚受损可主张赔偿。


合规核心要求:主动防控是关键


1.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留存隐患排查、整改、培训等书面记录(备查);

2.接到整改通知后按时完成,重大隐患需立即停产撤人,避免触发强制措施;

3.配合执法检查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需 2 人以上共同执法),对违法执法可申请回避。


原文直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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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2025.12.11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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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是企业 “终身数字身份证”


1.统一代码是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实现 “一照一码”

2.企业无论发生名称、法人、经营范围变更,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 / 合伙企业,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无需更换。


赋码与使用:全流程无需额外付费



1.新注册企业在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直接赋码,无需单独申请;存量企业已持有的统一代码继续有效,换发执照不额外收费;

2.统一代码是行政许可、税务申报、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所有经营活动的唯一身份标识,需在各类业务场景中规范使用。


禁止性红线:4 类行为绝对不能碰


严禁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统一代码,一旦违反:

1.轻则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数据合规:信息真实 + 同步更新


1.登记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若信息错误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纠错材料申请更正;

2.企业跨地区迁移、信息变更后,需及时到税务、银行等部门同步更新统一代码关联信息,避免账户冻结、申报失败等问题。


监管联动:代码关联全维度监管


1.统一代码数据将永久留存,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全等跨部门共享,违规行为可通过代码追溯;

2.代码使用合规情况直接关联企业信用,影响招投标资格、融资授信等核心经营权益。


特殊情形处理:异常状态先整改


1.企业若因未年报、地址异常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先移出异常,方可办理代码相关变更、纠错业务;

2.发现他人冒用自身统一代码的,需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留存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原文直达👉:一图读懂 |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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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25)


2025.07.24 发布│2026.0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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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责任:全员责任制 + 专职机构配齐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覆盖从管理层到一线岗位的全链条责任;

2.必须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 / 生产 / 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高风险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需额外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如通风、防冲、地测防治水)及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高风险防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底线



1.强制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含构造、瓦斯、水文地质、采空区等),普查可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但需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把关;

2.煤矿建设期间的普查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配合,未查清隐患不得开工;生产期间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人员与培训:资质 + 考核双达标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

2.露天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少于从业人数 1% 配备(且不少于 3 人),边坡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矿山相关专业背景及 3 年以上从业经验。


作业规范:关键环节强制管控


1.矿领导带班需覆盖采煤、掘进、探放水、爆破等危险作业环节,现场检查关键风险点(井下无人时可免带班);

2.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技术与装备:智能化升级 + 合规配置


1.鼓励推广智能监控、机器人巡检、远程操控等无人化技术,可替代部分人工瓦检等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需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主要通风机每 5 年至少开展 1 次性能测定,建设期间需配备边坡监测预警和视频监视系统。


建设与外委:责任追溯无死角


1.煤矿建设项目需做到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批,不得先施工后报批;

2.外委剥离工程需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落实 “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 五统一,不得转嫁安全责任。


原文直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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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柏晟商事团队


湖南天地人律所柏晟商事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医疗大健康行业、合规、股权及投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上百家企业和众多商业精英提供过专业精细的商事法律服务,服务模式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无论何种服务模式,柏晟始终坚持:以「解决」为核心,为客户解决难题,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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