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整理 |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之医药行业篇汇编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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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4年编写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进展情况与取得的积极成效。

本篇对《报告》涉及的医药领域的内容进行了整理汇编,供行业企业参考。

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概况



2022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3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4370.91万元。另有2件医药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已办结的3件垄断协议案主要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反新修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已办结的11件医药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主要涉及体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违反新修改《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了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

审结23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为295亿元,主要涉及医药生产和销售、医疗服务等领域,均为无条件批准。从申报程序看,21件适用简易程序,2件适用非简易程序;从交易形式看,18件为股权收购,5件为新设合营企业;从交易类型看,12件为横向集中,3件为纵向集中,8件为混合集中。

案件特点及行业竞争问题分析


一、反垄断执法领域不断拓宽。
在持续推进原料药反垄断执法的同时,逐步拓展执法领域,重点对直接面向消费者医疗器械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斯特利”)、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卓曼”)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查处,涉案产品均为价格较高、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口腔高值医用耗材。相关案件的查办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得到持续整治。

重点聚焦医药行业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已查处的3件垄断协议案件均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盖斯特利案中,当事人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限定牙齿种植领域骨填充材料和可吸收生物膜的最低转售价格。士卓曼案中,当事人与经销商就口腔种植体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海南伊顺案中,当事人与药品零售渠道部分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莲芝消炎滴丸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上述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深入治理医药行业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也对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警示示范效应。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特点突出。

相关案件主要集中于体检和医疗器械领域,反映出该领域违法行为仍旧多发,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实施主体类型集中主要为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垄断协议执法



——依法查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

医药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紧盯医药行业典型垄断问题,依法查处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垄断协议行为,推动降低产品价格,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就医成本和生活负担。2022年,共办结3件医药行业纵向垄断协议案,罚款合计4370.91万元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12.36万元。6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38.55万元。

典型案例: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21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案商品为士卓曼品牌口腔种植体(或称牙种植体人工牙根),为M类医疗器械,涉及市场为全国市场(不含港澳台)。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以上游经营者的身份,参加经销商与大型 DSO客户的商谈,并在商谈中确定经销商转售涉案商品的价格,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将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传达给授权经销商执行,要求经销商以此价格与终端口腔机构签订销售合同;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针对公立医院、DSO客户(不含大型 DSO客户)、普通民营口腔机构,当事人制定涉案商品在不同销售区域的转售指导价,并通过面对面告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价格信息传达给经销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以低于指导价进行销售。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已经得到有效实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情形,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2022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3438.55万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医药领域监管执法不断强化
医药领域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维护医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直接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的同时,积极督促指导辽宁、天津、上海、山东、河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医药领域垄断案件查办工作,共办理医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件。12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3亿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772万元。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以增进民生福祉为核心,强化医疗卫生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2件,办结73件,案件办结数比上年增长59%,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案件约占16%。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主要涉及医药采购、医疗物资配送、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等行业,以实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行为最为典型。例如,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文件限定该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其指定的3家生物医药企业帮扶产品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典型案例:益阳市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组联〔2021〕7号),规定“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前,应预先自主选择并对接本地公示范围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选择安化县内的健康检查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印发文件限定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选择安化县内健康检查机构,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健康检查市场的公平竞争。安化县卫生健康局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参考来源:《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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