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控股也不保险?这类股东会决议必须全体股东点头!

2026-03-09
来源:
文 | 叶玲毓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般而言,股东会决议表决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要超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议即通过并生效。这是通常情形。


而对于修订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七项法定重大事项,则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由此形成了持股1/2以上为相对控制、持股2/3以上为绝对控制的普遍认知。


图片

然而,很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是: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和特殊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如果仅凭多数表决权通过,甚至仅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后修改章程作出特别规定,一旦发生争议,相关决议很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PRAT 1
典型案例
图片
01

案例一:提前出资期限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刊载案例显示:

→2017年7月21日,甲公司完成股东及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章程载明4位股东出资时间为2037年7月1日。

→2018年11月18日,除股东A外的其余三位股东(合计持股85%)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出资时间提前至2018年12月1日。

→股东A未参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事后起诉主张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出资期限系全体股东设立公司或加入时达成的一致合意,涉及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方式单方提前。故判决该决议中关于提前出资期限的内容无效。

02

案例二:股东承包经营决议不成立

在(2020)沪01民终10383号案中:

→群大公司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由内部股东承包经营,每年向各股东提供投资额15%-20%的分红。

→股东张某明确表示:“不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不同意”。


👉法院认为:该决议实质要求股东让渡其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法定权利,并非单纯调整经营方针。因此,此类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多数决范围,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张某未同意,该决议不成立。

图片
图片
PRAT 2
哪些事项必须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图片

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判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三类:

01

程序性事项(缺一则决议可能无效)

1.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议-《公司法》第59条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64条

02

有限公司资本事项(直接影响股东出资权益)

1.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210条

2.不按出资比例减资-即定向减资,《公司法》第224条

3.公司增资但原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27条

4.影响股东重要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其他事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03

公司治理事项(突破法定治理结构)

1.公司不设监事-《公司法》第83条

2.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公司法》第240条

PRAT 3
实务建议
图片

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并非仅以“资本多数决”为唯一标准。即使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若决议内容触及股东根本性权利,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该事项是否影响股东的重要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建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时:

01

不仅要满足

表决权比例

的形式合规




02

更需对决议

事项的性质

进行实质性

判断




03

若涉及股东

基本权利,

应优先与全

体股东协商

并争取一致

同意,以避

免后续法律

风险。





67%的股权

看似“绝对控制”

但在某些关键事项上

一票反对即可否决

尊重每一位股东的基本权利

才是公司治理行稳致远的基石


图片

叶玲毓   实习律师

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专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涵盖制造业、科技服务业、医药与大健康等领域,擅长从企业管理视角平衡法律风险与用工效率,逐步形成“法律审查精细化、风险提示前置化”的服务风格。叶玲毓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从商业逻辑出发设计法律解决方案,致力于成为值得信赖的企业法律伙伴。


天地人柏晟商事团队


湖南天地人律所柏晟商事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医疗大健康行业、合规、股权及投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上百家企业和众多商业精英提供过专业精细的商事法律服务,服务模式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无论何种服务模式,柏晟始终坚持:以「解决」为核心,为客户解决难题,创造价值。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