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中标合同不能改?关键看你怎么改 | 实用指南

2026-03-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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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蒋慧林 叶玲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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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到手,合同条款想调整怎么办?能不能签补充协议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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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投标人遵循统一规则竞争。若中标后随意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还可能改变原招标结果。但实践中,中标后谈判变更合同已成“常态”,尤其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其法律效力、风险及应对措施,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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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认定: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变更,这类变更会直接影响中标行为的合法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权益。



“实质性变更”

通常而言,对合同核心要素的直接调整,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

•   变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

调整工程价款(包括增减总价款、改变计价方式等)。

(2025)鲁04民终24号

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标人按最终结算总价款的20%上缴总承包单位配合、管理费用。法院认为,该补充约定实质扣减了中标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属于对中标合同价款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判定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不算“实质性变更”

并非所有合同调整都被禁止,满足以下条件的变更,合法有效:

•   只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标准进行细化、补充或合理调整,不改变核心条款,且能提升合同执行效率;且

未排除竞争、未提高中标门槛,也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且

调整符合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023)最高法民申1784号

招投标三年后,工程接近竣工时,双方签订《会议纪要》,法院认为,该《会议纪要》不涉及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变更,仅涉及部分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约定,并未改变计价方式和总价款。

在工程已近竣工之际,双方达成的阶段性付款约定,虽然与《招标文件》关于竣工验收后进度款付至80%的约定有所改变,但从其约定的五期付款时间和金额来看,并未明显改变付款进度加大发包人的付款义务。且之后双方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明》对分期付款进行再确认。综合考虑签订目的、时间、内容,案涉《会议纪要》既不存在影响其他中标人利益的可能,也未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认可其有效。

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合法有效。



•   因客观情况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为应对实际履行需求而作出的变更;

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情况变化(如停窝工损失、新增户型改造等事宜),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对结算价款、工期、工程款支付等作出了补充约定。法院认为,这些约定是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对招标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未违背招标投标制度,未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并不构成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属于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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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违规变更合同,后果很严重!


变更内容无效

若变更构成实质性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该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会支持按原中标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违规变更的内容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面临行政处罚

对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若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实质性变更内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相关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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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规动作

招标人:从源头规避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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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对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目前,市场上招标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业务能力良莠不齐,稍有不慎,招标人将会“中招”。对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将对招标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重点考察代理机构及业务人员的业绩、专业能力,确保代理机构能吃透项目需求,编制完备的招标文件,控制招标节奏,减少后续变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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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一是确保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齐全,不存在缺项、漏项;二是确保招标文件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项目边界条件编制;三是确保设置的合同条件要充分考虑招标人自身的条件,过分偏离招标人自身条件的招标文件必然会造成后续的实质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招标人需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明确项目采购需求,最终形成完善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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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定招标条件:摒弃“霸王条款”,公平合理设置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避免因条件苛刻或不合理,导致中标人中标后要求实质性变更,以及执行过程中引发纠纷。



招标人:从源头规避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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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投标前,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条件、评分标准、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避免盲目投标,确保自身能满足约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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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指出招标文件的不当之处: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错误或不合理条件等内容,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理由,争取招标人澄清或修改,避免中标后再进行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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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偏离表”: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或无法接受的条件,可在投标文件中通过“偏离表”提出合理要求,为中标后的合同谈判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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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判断项目风险:若招标文件条件过于苛刻或条款粗糙,且沟通后未得到改善,可考虑放弃投标,避免中标后陷入变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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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慧林   律师

蒋慧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及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拥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硕士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正式加入天地人。蒋慧林律师累计为逾六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深受客户单位的认可与信赖,其执业风格细腻、处理问题谨慎、善于从客户思维出发,擅于在商业交易的便捷性与法律风控的严谨性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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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玲毓   实习律师

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专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涵盖制造业、科技服务业、医药与大健康等领域,擅长从企业管理视角平衡法律风险与用工效率,逐步形成“法律审查精细化、风险提示前置化”的服务风格。叶玲毓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从商业逻辑出发设计法律解决方案,致力于成为值得信赖的企业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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