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政策更新:信用修复、商标管理、民企利好…7 项政策落地,速存!

2025-12-31
来源:
REGULATIONS
11月新规速递查收


0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要点速览】促进民间投资13条

准入扩大明确铁路核电等领域民间资本持股比例,支持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

堵点疏通保障民企电力并网等权益,支持建设中试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

金融保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要求银行制定民企服务目标,支持发行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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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0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要点速览】专利审查指南修订

新领域保护健全新业态保护制度,增加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比特流专利专门规定

审查优化针对实践问题优化标准,固化成熟做法服务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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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决定》增加对人工智能伦理的考虑和判断,给出创造性审查示例,明确申请文件撰写要求,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求。同时,增加比特流专利申请审查专门规定,明确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PART2
03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有关工作等


【要点速览】国常会重点工作部署

“两重”建设注重创新要素投入,撬动超长期贷款和政策性金融,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消费促进以AI赋能开发新产品,支持柔性制造响应个性化需求,培育消费新场景

教育强国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培养创新人才,统筹教育公平、质量与布局优化

法律修订通过《商标法(修订草案)》《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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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政策措施,听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情况的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有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要接续奋进,久久为功,建立健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培养更多国家急需的创新人才。要着力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统筹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优化布局,不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要点速览】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意见

认定细化明确“三工”和“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规定居家工作工伤认定

权益保障明确医疗侵权不影响原伤害工伤认定,细化待遇调整与新发生费用条件

范围覆盖要求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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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0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要点速览】商标使用违法行为监管

未注册禁用打击使用“专供”“富硒”“手工”等导致误认的未注册商标

注册滥用查处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误认或攀附他人的行为

冒充注册禁止在欺骗性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

强制使用重点关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未使用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滥用禁止在广告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集体证明商标违规查处商品不符合管理规则的行为

代理违法打击代理恶意注册、恶意“撤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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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要点速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发改委)

失信分类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公示期限轻微一般不予公示或最长3个月,一般3个月至1年,严重1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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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0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要点速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

制度统一落实国办方案,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便民举措

范围扩大支持重整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参与竞争

分类管理按过罚相当设置不同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流程优化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数据共享与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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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办法》于11月27日公布,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为做好衔接,市场监管总局同步一揽子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四部规章,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条件,确保信用修复规则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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