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叶清、蒋慧林、叶玲毓
在信息传播极速的商业环境中,商业诋毁就像一柄藏在暗处的“毒箭”,它不费一兵一卒,就能摧毁企业多年积淀的品牌声誉,打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但企业并非束手无策——法律是盾,也是剑。
比如,网红博主“柴怼怼”利用实名账号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数十条视频,指控胖东来售卖的玉石是“假货”、“成本几百卖几万”、“暴利几十倍”,并指责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2025年11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据悉,该案件已经入围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
又比如,汽车行业一直备受诟病的黑公关,前有比亚迪起诉自媒体“龙猪-集车”及其相关账号侵害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比亚迪经济损失等共计201.87万元,后有新华社最近发文通报某汽车自媒体因为偷税漏税被查处,引来一片叫好声:

对企业或者企业家而言,应对商业诋毁的核心不是“事后救火”,而是“攻防兼备”:对内筑牢合规防线,从源头规避风险;对外备好维权利器,遭遇攻击时快速反击。
01
防守篇:3步筑牢合规防线,从源头避免“诋毁”
商业诋毁的风险,往往藏在日常运营的细节里——一句不当宣传、员工的随口评价、合作伙伴的违规营销,都可能引爆纠纷,事后维权不如提前防范。
1.
规范商业宣传:对比要“实”,不贬对手
企业任何对外言论,尤其是涉及竞争性评价的内容,应该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允的原则。宣传焦点应集中于自身产品的技术创新、性能提升或服务优化,尽量避免直接、片面地贬损特定的竞争对手。
如果确实需要通过对比彰显差异性,必须确保引用的数据、事实来源权威、客观、完整,采用易于理解的对比维度,坚决避免断章取义或使用未经核实的误导性信息。
尤其要注意:对于正处于司法诉讼、行政调查或者学术争议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的事实或者争议,一定要说明其处于“未定论”的状态,绝对不能作为确定性的结论传播。
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浙民终250号案中指出的:“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广告、宣传文案、公关稿件等对外发布内容的法律合规审查流程,法务或合规部门需要对可能产生竞争评价效果的内容重点审核,确保表述合法合规。
2.
管好“自己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要双重约束防止被连带
企业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不当言行,可能让企业被动卷入商业诋毁纠纷,这两类人的管理必须到位:
对员工:要定期给市场、销售、公关及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反商业诋毁专题培训,培训应着重阐明:商业诋毁的法律边界与违法性质,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可能引发的法律赔偿、商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并明确告知员工在企业合规框架下的言论红线尤其注意不要在社交媒体、客户沟通、行业会议等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场合发表针对他人的不当贬损性的言论。
对合作伙伴:在与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等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加入反商业诋毁条款,要求其不能在营销活动中编造、传播损害本企业或竞争对手商誉的信息;同时对其发布的涉及本企业产品的宣传材料,要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防止第三方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3.
划清言论边界:正当评论≠商业诋毁,自由要有底线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商业评论,正当的批评与评价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经营者依据真实的事实,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即使会给对方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毕竟基于真实事实的评价,不存在“可保护的商誉受损”,自然谈不上诋毁。
比如,2025年9月10日,罗永浩在微博发文吐槽:“好久没吃西贝,发现几乎全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太恶心了。”由此引发了 西贝的强烈反击,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微信群内称罗永浩是“网络黑嘴”、“网络黑社会”。这句话被曝光后,彻底激怒了罗永浩,也让舆论风向彻底倒向西贝的对立面,此后西贝的营销咨询顾问华与华亦被牵扯其中。最终,该事件对西贝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导致经营损失、闭店调整、品牌形象受损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91号案中所指出的:“经营者和相关公众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仅仅是基于个人喜好、情感、价值判断等而进行一般性的或者泛泛的商业评价,按照行业内的一般理解尚不足以造成事实上确能贬低他人商誉的具体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因此,企业在发表评论时,要确保基于可验证的事实,立场客观、措辞公允,避免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并能为评论提供合理依据。
02
进攻篇:遭遇诋毁别慌,5步维权组合拳快速止损
一旦发现疑似商业诋毁行为,拖延只会让负面影响扩大,企业要快速反应,从固定证据到追责到底,形成立体化维权体系,高效遏制损失。
1.
证据固定:构筑维权基石(关键中的关键)
及时、规范的证据固定,是所有后续法律行动的基础。部分企业因欠缺经验或工作疏忽导致取证不当,比如仅截屏保存、未记录关键账号信息等,最终导致起诉无据或证据不被法院采信,白白错失维权时机。
企业必须提高证据意识:
存证要规范:避免取证瑕疵,推荐采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操作便捷、出证迅速、成本低廉(如胖东来诉段某“内裤掉色”案中,费用仅156.87元),且证据效力获司法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内容要完整:取证要涵盖三大核心——侵权主体(账号及实名认证信息)、侵权内容(图文/音视频等载体)、传播过程及影响后果(发布时间、阅读量、转发量、点赞数、不良评论等),以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及其负面影响。
2.
平台投诉:第一时间“断传播”
利用各大网络平台的内设投诉机制,是首轮快速反击的有效手段。依据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均设有“涉企侵权”举报通道。
企业可以按指引提交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链接及初步证据,要求平台方限时删帖、禁言或封禁账号。该途径的核心优势在于高效、便捷,能第一时间遏制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避免损失扩大。
3.
行政举报:引入公权力“施压追责”
对于竞争对手实施的诋毁行为,或影响范围较广的网络谣言,可借助行政部门的强制力维权,威慑力更强、处置效率更高: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向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比如,醉鹅娘酒业公司组织了14名在职员工在天猫平台的“落饮旗舰店”下单购买产品,收货后发布恶意差评,其中11人存在反复购买、反复刷差评的情况,主观恶意明显,此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诋毁,最终对醉鹅娘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向网信部门举报:依托中央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尤其是“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针对网络谣言、涉企“黑嘴”等举报。例如,2025年,作为湖南“清朗”行动的重头戏,长沙市委网信办专门部署了“清朗湖湘·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打击“黑公关”与“网络水军”,整治虚假“测评,治理“网络黑嘴”,专项行动分阶段进行,上半年重点整治虚假不实信息,下半年重点整治“网络黑嘴”,对企业进行专项保护。此外,网信部门还可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行刑衔接,跨部门协同打击涉企网络黑产。
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诋毁行为,可以直接报案。2025年6月,蔚来法务部披露,造谣蔚来被收购及冒充员工散谣的违法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比亚迪亦公布,多名散布破产、车辆爆炸等虚假信息的用户被公安机关处罚;格力针对部分自媒体在今日头条、知乎平台上的诽谤行为报案,最终五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4.
民事诉讼:追求“定纷止争+损失弥补”
民事诉讼是维护权益、弥补损失的核心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行为主体和具体情节,选择有利的案由,精准维权:
名誉权纠纷:适用范围最广,只要名誉权受损即可主张。例如,胖东来公司诉段某案,法院认定段某未核实即发布贬损性评价构成侵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40万元;比亚迪诉“周浩然Sean”自媒体案,法院判决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和10万元赔偿。
商业诋毁纠纷:(1)针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不拘泥于同业,如素美微尚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2020)京73民终257号]所示对于何为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规定中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以同业竞争为限,亦不以现实存在的竞争为限,而应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且该经营者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则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至于其是同业经营者还是非同业经营者,其是现实的经营者还是潜在经营者,均在所不论。
(2)构成诋毁需要满足“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与“主观恶意”的要件。例如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20)鲁民终579号]中,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评论腾讯公司“垄断”的依据来源于权威媒体的报道,并非凭空捏造,而且报道的目的旨在促进竞争,没有主观恶意,从而不构成商业诋毁。但在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与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中,西安公司片面测评、刻意散布对手劣势的行为,就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同时追究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之力”(又名“网络一兵”),运营者控制了抖音、头条、B站、快手、微信视频号等多个平台的账号,发布了一系列针对雷军及小米公司的视频内容,法院认为这些视频包含了大量侮辱性、贬损性的不实内容。例如使用了明确的侮辱、贬损性语言,且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正常的舆论监督范围,判令该用户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6万元。
申请行为保全(禁令):鉴于网络传播的迅猛性,若情况紧急(不立即制止将使企业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起诉的同时或之前,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小米公司申请的行为保全案中,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和视频,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该案也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还确立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时“快审快判、及时止损”的重要判例标准。
5.
刑事控告:运用终极法律武器威慑
对恶意极深、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诋毁行为,企业应该果断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形成最强威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例如,李某等人合谋编造某知名视像公司生产的电气产品“使用低劣库存屏”等虚假负面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平台,雇佣“网络水军“大规模扩散和炒作,导致该视像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5万余元,最终被认定构成此罪,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只要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此外,小米公司针对汽车博主“原来是翔翔啊”(高若翔)及其团队的维权案件中,该博主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也被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尚在审理中。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当诋毁行为针对企业创始人、高管等自然人,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此罪。如吴某某为引流,将莫某 “与外公的日常” 照片捏造为 “73 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 29 岁广西美女” 发布,信息被大量转载(阅读量 4.7 亿余次),引发对莫某的谩骂,最终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亦可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03
真正的商战,拼的是合规与实力
商业诋毁看似是“低成本打击对手”的手段,实则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短视行为。一旦被认定侵权,不仅要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还会损害自身品牌信誉,失去市场信任。
对企业或企业家而言,应对商业诋毁的终极逻辑是“攻防兼备”:
防守端:合规是最好的防火墙。把宣传规范、人员管理、合作伙伴约束做到位,不主动踩线,也不被他人牵连;
进攻端:维权是最后的底线。遭遇诋毁时不犹豫、不隐忍,按“证据固定→平台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的步骤层层推进,既止损又震慑对手。
真正的商业竞争,从来不是靠“抹黑对手”取胜,而是靠产品、服务、效率构建的核心竞争力。与其花精力搞“商战毒箭”,不如聚焦自身成长;合规是企业的铠甲,法律是企业的利剑。面对诋毁,不必沉默——提前布防,主动出击,才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智慧。
叶清
叶清律师,中南大学法学硕士。2018年加入天地人,现为律所专职律师,长沙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先后获浏阳市律师行业“先进个人”,天地人“青年律师标兵”“菁英律师”“优秀党员”等荣誉。叶清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多年来,代理民商事案件超200件,始终秉持为客户权益最大化的理念,坚持标准化的办案流程,竭尽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累计为客户挽回或避免损失数亿元。曾作为湖南省首例涉FDA案件的主办律师参与诉讼。
蒋慧林
蒋慧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及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拥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硕士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正式加入天地人。蒋慧林律师累计为逾六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深受客户单位的认可与信赖,其执业风格细腻、处理问题谨慎、善于从客户思维出发,擅于在商业交易的便捷性与法律风控的严谨性之间寻求平衡。
叶玲毓
叶玲毓,天地人实习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专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涵盖制造业、科技服务业、医药与大健康等领域。
天地人柏晟商事团队
天地人柏晟商事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医疗大健康行业、合规、股权及投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上百家企业和众多商业精英提供过专业精细的商事法律服务,服务模式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无论何种服务模式,柏晟始终坚持:以「解决」为核心,为客户解决难题,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