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梳理医药企业可能触及的法律风险,柏晟律师团队特别对近年来公开的涉案医药企业裁判文书进行了汇总分析,就药企涉及的高发法律风险点进行司法观点剖析以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本期将解读的典型案例:科兴生物与未名生物的股东知情权纠纷。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一、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给其利益造成了损害。
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应的文件资料。被告虽抗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并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股东未名医药2017年半年报中公示的数据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利润表》中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给其利益造成损害,且即使此前存在不实披露的行为也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此次查阅目的的非正当性,同时,与上市公司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定披露义务相比较,被告所谓的非正当目的无证据、不确定,且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法院对被告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二、原告未名生物及原告股东未名医药与被告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并不能直接认定原告方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被告科兴生物主张原告未名生物及原告股东未名医药与被告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本案中,原告未名生物在成为被告股东时即从事生物制药行业,被告科兴生物对此亦是知情,但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加以限制,科兴生物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原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三、原告起诉时提出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性义务(已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被告科兴生物另抗辩原告未名生物未向其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2019年会计账簿。但原告于起诉时即提出相应诉讼请求,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相应诉讼请求,应视为原告提出了相应请求,阐明了查阅目的,而被告予以拒绝,则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性义务。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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