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抢夺印章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答:视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不同可能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抢夺公司印章可以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能成立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 罪、合同诈骗等罪名。
二、个人抢夺印章能否成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抢夺罪?
答: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不在该条规范保护的范围内,故不能成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至于能否成立抢夺罪,首先因为实践中印章抢夺通常发生在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所谓的抢夺人本身可能对印章本身就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次因为公章只是作为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工具,价值主要体现为无法量化的管理上的价值,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价值,而按照《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且要求数额较大,抢夺公司印章通常不认为构成抢夺罪。
三、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
1.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首先,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80条第2款所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其次,如果使用伪造的印章签署合同,实施如《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其他的犯罪行为,通常会数罪并罚。
3.民事责任: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从事经济活动,可能会给被伪造印章的公司带来损失,被伪造印章的公司据此可 向责任人员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四、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伪造电子印章,或对章印抠图使用,都属于伪造印章的行为。
公司印章本质是公司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并用于行使管理公司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印章最关键的并不是实物载体,而是能够反映主体的文字和图形。
2.伪造公司公司印章罪成立的关键是有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被伪造的公司印章通常是作为物证来证明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起获但已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则不会对定罪造成影响, 但如既没有起获被伪造的公司印章,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则难以定罪。
3.影响伪造公司印章罪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除去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法定因素外,实务中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对被告人处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伪造印章的数量、伪造印章的用途、伪造印章所使用的结果。
典型案例解读:诈骗罪还是伪造公司印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胡祥祯为恒丰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通过胡祥祯介绍,由婺城工行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支行拆借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后,将其中的2500万元借给胡祥祯。借款到期以后,胡祥祯为应付催讨,谎称该借款已经全部投入乌北工程,暂时不能偿还。随后,胡祥祯又指使公司会计卫建芳虚开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投资乌北工程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收据,并加盖私刻的“亚细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专用章”。
裁判要旨:胡祥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胡祥祯派人私刻亚细亚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催讨债务,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派人私刻亚细亚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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