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办法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也就是说,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信用主体可以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另外,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二 、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
办法规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信用信息修复的全面协同联动
一是全面保障各流程线上运行。办法规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办理流程全面从线下转为线上。
二是确保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与共享机制。办法规定。“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另外,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全文阅读链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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