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央企合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标志着中央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元年的开始。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国务院国资委部署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并于2022年4月1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数月的反复讨论修改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最终定稿,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与指引相比,对指引的要求进一步予以了细化,同时关注并回应了当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设置、信息化建设等诸多现实问题,具有更强的实操性。
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修订情况,笔者在此分享指引与管理办法的对比表(下文蓝色为变更删除部分,红色为办法中增改部分)如下:
指引与管理办法对比表
对比类别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制定目的 |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
合规定义 |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
合规风险定义 |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
合规管理定义 |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
国资委责任 |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
原则 |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 第五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 ||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 |
(二)强化责任。……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 |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 |
保障 |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 |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 |
党委(党组)职责 | 第七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 |
董事会责任 | 第五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 第八条 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
经理层职责 | 第七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
第一责任人职责 | 第四条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
合规委员会职责 | 第八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
首席合规官 | 第九条 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
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 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
监督部门职责 | 第六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
第三章 制度建设 | ||
制度体系 |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
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 |
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制度 |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六条 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
及时修订规章制度 | 第十条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 第十七条……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 第四章 运行机制 | |
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 | 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
合规审查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 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
合规风险应对 | 第十九条 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
违规问题整改机制 |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 |
设立违规举报平台 |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
协同运作机制 | 第四条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
有效性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
纳入法治建设 |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 |
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 |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 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第五章 合规文化 | ||
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 |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 |
合规宣传教育 | 第二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
合规培训机制 |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 |
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 |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 |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 ||
信息化建设 |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
嵌入流程 |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 |
加强互联互通 |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 |
动态监测 |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 |
第七章 监督问责 | ||
监督问责 |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 |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开展责任追究。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八章 附则 | |
细化要求 |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
地方国资委要求 | 第四十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 |
解释权 |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
生效日期 |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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